时间:2024-05-12 19:43 编辑:吴廖凡 来源:旅行侠 次
海南修正旅游价格管理规定,鼓励景区实行淡旺季票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全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要求,省发改委重新修正了《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昨日,省发改委印发了该《规定》。
漂流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旅游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者提高价格,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不得变相涨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4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3A级(含)以下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保持合理比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实行免费开放。
旅游景区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科学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旅游景区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将不同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旅游景区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旅游者只能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游览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的,交通工具费用应当计入门票价格,不得另行收取;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单独出售,不得与门票捆绑出售。
旅游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 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根据《规定》,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其它旅游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至少于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维护旅游价格正常秩序。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交易。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价格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旅行社应当根据不同旅游产品及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旅游组接团价格,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景区违反规定 最高罚50万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举报投诉及旅游价格突发事件。旅游景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强行向旅游者出售联票、套票的;(二)为旅游者提供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交通工具费用未计入门票价格另行收取的,或者将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与门票捆绑出售的;(三)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未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的。
旅行社违反规定,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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