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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酒店民宿“逢假必涨”

时间:2024-06-19 12:25 编辑:刘倩 来源:旅行侠

  理性看待酒店民宿“逢假必涨”!随着近郊游、微度假、轻度假成为今年国庆假期不少家庭出游的首选,不少地方酒店、民宿价格高企、一房难求。同程旅行公布的十一假期旅游消费数据显示: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周边酒店和民宿价格较平日上涨明显。在旅游平台上搜索九寨沟、环球影城、西湖等热门旅游景点,周边酒店的房价在假期均有明显的上涨,不少涨幅在50%至100%。

  酒店、民宿“逢假必涨”似乎成为一种循环往复的市场现象,也成了很多消费者心中循环往复的疑问——酒店还是那个酒店、民宿还是那个民宿,服务质量也未发生明显变化,为什么一到假期价格就蹭蹭上涨?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要评判酒店、民宿“逢假必涨”是否合法合理,不能跟着感觉走,而是应从法律法规中寻找答案。

  价格法第三条明确了三种价格机制: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除了极少数商品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大多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样的价格机制适用比例符合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酒店、民宿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自主定价权。在国庆、春节等假期,消费者对酒店、民宿的消费需求激增,很多城市郊区、景区的热门度假酒店、特色民宿供不应求,且酒店、民宿的员工工资、采购成本等也会上涨。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酒店、民宿涨价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合理性。

  然而,市场调节价也有规矩和底线,经营者不能随心所欲地涨价,也不能使用违法失信手段助推相关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上涨。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同时,为了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价格法还赋予了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干预价格的权力——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店客房价格的调控和引导,制定有效的监管机制,在酒店客房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大幅上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特别是旅游热点区域和大型活动场所周边地区,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对酒店客房价格实施最高限价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证酒店客房价格的基本稳定。

  以法律视角观察评判,如果酒店、民宿在假期涨价过程中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或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背离了价格主管部门的限价措施,都是违法涨价。

  其实,不仅酒店、民宿“逢假必涨”,还存在着酒店、宾馆“逢考必涨”现象。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酒店、宾馆、民宿等市场主体价格的监测,建立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机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明确逢“假”、逢“考”价格上限或涨幅比例,拉出涨价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全面规范定价行为,依法对酒店、宾馆、民宿等主体的“逢假必涨”“逢考必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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